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规范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大创计划”)项目建设与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创计划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在实施大创计划过程中,学校坚持“兴趣驱动,自主实践,注重过程,融合创新”的原则。
(一)坚持兴趣驱动。将学生自身兴趣作为项目实施的重要基础,鼓励学生结合对专业领域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创业实践等方面的浓厚兴趣开展项目的研究;
(二)坚持自主实践。鼓励学生通过主动学习、主动探索、主动实践,对项目进行自主研究、自主创新、自主设计、自主管理、自主总结,着重激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坚持重在过程。项目实施以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为根本宗旨,注重通过项目的研究过程,促使学生逐步掌握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创新意识,增强学生勇于创新、善于创新和敢于进行创业实践的能力;
(四)坚持融合创新。鼓励学生基于跨学科、跨专业、跨院系协同融合创新,共同参与项目的申请、研究。
第四条 学校支持学生从一年级开始申请大创计划项目,引导并持续资助学生进行项目专题研究和自主研学创新。
第五条 学校大创计划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学校主要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大创计划项目立项、成果推荐等工作;学院主要负责组织本单位大创计划项目申报、结题验收、成果汇总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学生可根据所学专业、兴趣爱好或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选题。选题要求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创新训练项目包括自主性学习、实验方法的设计、组织设备与材料、实施实验、数据分析处理、成员分工等;创业训练与创业实践项目内容包括自主性学习、商业计划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方案、计划参加的创业实践、成员分工等。
第七条 学校鼓励学生申报与乡村振兴战略、精准扶贫脱贫相结合的项目,积极参与“青年红色筑梦之旅”活动。
第八条 大创计划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
(二)项目成员必须是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每个项目总人数不超过5人,每名学生一次只能参与1个项目;
(三)承担项目尚未结题的学生,不得申报新项目;
(四)指导教师原则上应是我校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每名教师每次指导项目数不超过2项,指导未结题项目不超过4项。
第九条 大创计划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项目结题时间原则上要求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完成。
第十条 学校按上一年度的立项项目数、结题情况、学生人数、“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等综合考虑,将立项申报名额分配给各学院,学院组织本单位学生进行申报。
跨院系组队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受理立项申请。
第三章 立项过程及标准
第十一条 大创计划项目负责人及成员是大学一年级学生的,学院对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上报学校。
第十二条 大创计划项目负责人及成员是大学一年级以上学生的,学院组织专家以答辩方式进行评审,并向学校有序推荐申报项目。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院上报材料提出拟立项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立项。
第十四条 大创计划项目负责人及成员是大学一年级以上学生的创新训练与创业训练项目评审,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一)项目成员具备一定的相关专业基础和基本业务素质,具有初步的综合研究能力;
(二)项目选题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实际意义,研究目的明确、原理可靠、方法科学,具备研究的可行性;
(三)项目应在研究对象、应用理论、采用方法或实现路径等某一或某几方面具有创新性;
(四)项目团队成员及指导教师对课题领域的研究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研究的技术路线清晰、阶段划分合理、阶段性任务及成果明确;
(五)项目的难易程度适合团队能力,所需研究及实验条件能够得到基本满足;
(六)项目经费预算合理、有明确的经费使用计划,设备、材料等管理责任明确;
(七)项目负责人组织能力较强,团队成员分工合理,指导教师具备专业能力并能指导到位,项目经努力能够按时完成。
第十五条 大创计划项目负责人及成员是大学一年级以上学生的创业实践项目评审,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一)项目成员具有旺盛的创业热情,具备基本专业知识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沟通实践能力较强,团队具有基本的专业与特长组合;
(二)项目选题建立在充分的市场分析基础上,具有一定技术或专业依托,鼓励从我校教师的科研成果中进行选择;
(三)技术型项目应具有一定的高新技术含量和市场开发价值,应具备技术的合理性和经济的可行性,并能产生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四)应建立清晰的公司化运作方式,明晰利益关系,建立基本的组织架构与制度框架,明确团队成员的角色分工;
(五)要编写规范的商业计划书,有基本的商业模式设计,有较详细的公司运营计划,有明确经营目标,基本运作条件和资金的需求应在现实可实现的范围内;
(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要有风险意识,明晰项目风险,建立规避机制。如项目失败,应能进行合理清算,尽量减少损失;
(七)项目负责人能发挥核心作用,团队成员各尽其职关系融洽,指导教师具备专业水平或管理经验,并能指导到位;
(八)项目组聘请企业指导教师,签署指导协议。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大创计划项目公布后,参与学生即可在教师的指导下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开展相关工作,同时应保证时间和精力的投入,做好过程记录。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校级大创计划项目实施效果,择优推荐省级、国家级项目。
第十八条 大创计划项目结题实行申请制。创新训练、创业训练项目逾期一年不结题即按终止处理;创业实践项目逾期两年不结题即按终止处理。
第十九条 大创计划项目按要求完成后,项目组向学院提交结题申请书和项目实施过程记录。可根据实施效果附加发表文章、专利、产品或作品实物原件、成果应用情况等资料。跨院系的项目,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申请结题。
第二十条 学院组织专家以答辩方式进行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结题验收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创业实践项目结束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第二十一条 大创计划项目结题验收标准如下:
(一)以项目内容参加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竞赛;
(二)创新训练项目完成立项申请书设计的全部工作内容,项目支撑材料充分详实,项目成果达到预期指标;
(三)创业训练项目完成立项申请书设计的全部工作内容,项目支撑材料充分详实,项目成果达到预期指标,完成一份规范完整的商业计划书;
(四)创业实践项目完成立项申请书设计的全部工作内容,注册实体或入驻创业孵化基地,项目支撑材料充分详实,项目运作达到预期经济指标。
第二十二条 大创计划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可以申请变更相关事宜,经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生效。可变更情形如下:
(一)项目组成员变更。项目组成员变更仅限人员替换,变更人数限参加人数的1/2以内,且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
(二)指导教师变更。如遇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指导,学院可协调安排变更指导老师。
第二十三条 大创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延期或终止的,项目组须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延期或终止理由,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学院批准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大创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取消项目负责人、成员和指导教师再次申报或指导大创计划项目的资格,该项目不予结题。
第二十五条 大创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对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按期结题。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大创计划项目经费资助额度在学校立项时确定,实际报销额度不得超过学校立项资助额度。项目终止时,不再给予剩余经费支持。
第二十七条 大创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买直接应用于项目研究的必要耗材,基于项目内容公开发表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实验测试费、实物制作费、办公资料费、交通费及调研费、创业实践项目的工商注册、宣传等开支。
第二十八条 大创计划项目经费报销要求按照学校财务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九条 大创计划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学生可申请奖励学分,具体参照《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奖励学分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大创计划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学生可申请创新学分,项目负责人按照1学分记录,项目成员按照0.5学分记录。
第三十一条 大创计划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学生可申请将项目成果转化为毕业论文,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鼓励大创计划项目研究成果转化,如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研制产品等。鼓励学生申报产学合作创新创业联合基金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开发表论文、专利、著作版权等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哈尔滨医科大学,且须注明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及项目编号。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哈医教发〔2013〕7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